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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12316、2271710 |
市畜牧兽医局:2280505 |
市经济信息化局:12312、
2723978、2237401 |
市质监局:12365 |
市工商局:12315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810728 |
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715748
2715023 |
市盐务局:2727714 |
市林业局:2269193(上班时间)、
2262502(非上班时间)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237047 |
市环保局:12369 |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28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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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2004年12月,肇庆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肇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共有13个成员单位。近年来,经过多次的增补、调整和今年参照省的做法进行调整,目前共有24个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肇庆海关、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综治办、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局、市盐务局、端州区人民政府。他们的共同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 2、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协助政府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4、服从大局,密切配合,选派优秀人员积极参加各类食品安全联合行动。 5、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6、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8、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各类数据统计表。 9、各职能部门的第一把手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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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纳入我市的宣传工作计划,配合协助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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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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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食品工业生产企业管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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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各成员单位在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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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促进食品安全科技工作。 (二)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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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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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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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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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野生动植物除外)和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和渔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和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二)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承担初级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水产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五)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无公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产地认定和初级农产品、初级水产品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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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以及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四)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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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一)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二)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取缔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对食品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市场管理、索证索票、台帐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四)组织食品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查处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 (六)指导、监督管理食品广告活动;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七)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八)负责对“前店后厂”类(含超市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九)组织、协调全市食品流通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上报和事故信息的发布以及将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十)负责制定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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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端州、鼎湖、肇庆高新区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组织野生动物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救援工作。 (四)配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对野生动物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测、评估、分析、预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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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及生产加工环节其他食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性工作。 (三)对食品生产领域的小作坊进行监管;配合工商部门对“前店后厂”类(含超市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质量认证工作,推进食品工业产品名牌战略。 (五)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 (六)监督管理我市生产的食品(进出口食品除外)标识工作,依法查处标识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八)组织、协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上报和事故信息的发布以及将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九)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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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 (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负责保健食品的准入、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 (四)监督管理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五)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检。 (六)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 (七)负责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餐饮服务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各县(市)餐饮服务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上报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以及将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八)负责制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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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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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肇庆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和认证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及时将上级部门收集、发布的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风险分析、预警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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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协助编制全市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因非农业活动造成的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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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整顿城区主要街道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二)配合相关部门整治城区主要街道无证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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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并拟订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畜产资源、饲料地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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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二)指导、协调、督促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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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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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监督、指导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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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盐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 (四)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六)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八)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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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级政府职能和权限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清理整顿辖区内街小巷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三)配合相关部门整治内街小巷无证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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